发布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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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增加了“核电厂”的勘察;2.增加了“术语和
符号”章;3.增加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4.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桩基础”勘察的要求5.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6.将“尾矿坝和贮灰坝”节改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7.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将“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为一节,取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9.对特殊性土中的“湿陷性土”和“红粘土”作了修订;10.加强了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11.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同时压缩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以利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执法依据。
本规范将来可能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编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加本次修订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南勘察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
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顾宝和、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朱小林、李受祉、李耀刚、项勃、张在明、张苏民、周红、莫群欢、戴联筠
参与审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林在贯(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铠、王顺富、王惠昌、卞昭庆、李荣强、邓安福、苏贻冰、张旷成、周亮臣、周炳源、周锡元、林颂恩、钟亮、高岱、翁鹿年、黄志仑、傅世法、樊颂华、魏章和建设部
2001 年10 月
1 总则
1.0.1 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 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2 工程地质测绘engineering geological mapping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
2.1.3 岩土工程勘探geotechnical 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2.1.4 原位测试in-situ 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2.1.6 现场检验in-situ inspection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7 现场监测in-situ 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2.1.8 岩石质量指标(RQD) rock quality designation
用直径为75mm 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 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1.9 土试样质量等级quality classification of soil samples
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
2.1.10 不良地质作用adverse geologic 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2.1.1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disaster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2.1.12 地面沉降ground subsidence land subsidence
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吸产生区域性降落漏斗引起。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自重湿陷也可引起地面沉降。
2.1.13 岩土参数标准值standard value of a geotechnicalparameter
2.2 符号
2.2.1 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 分位数。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 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 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 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3.1.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 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第3.1.3 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
2 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
3.1.3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 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除本条第1 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3.1.4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 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2.1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3.2.2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3.2.21~表3.2.23 执行。
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执行。
2 当岩体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3.2.3 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1 和表A.0.2 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3 执行。
3.2.4 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 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3.2.5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90)、较好的(RQD=75 90)、较差的(RQD=50 75)、差的(RQD=25 50)和极差的(RQD<25)。
3.2.6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 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
3 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3.2.6 执行。
3.2.7 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4 执行。
3.2.8 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和V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本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 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 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3.3.1 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5 执行。
3.3.2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按表3.3.2 进一步分类。
3.3.3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表3.3.3 进一步分类。
3.3.4 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 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3.3.5 塑性指数大于10 的土应定名为粘性土。
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 的土,应定名为粉质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7 的土应定名为粘土。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 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 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符。
3.3.6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 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 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 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 时,宜定为“夹层”;夹层厚度比小于1/10 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 当土层厚度大于0.5m 时,宜单独分层。
3.3.7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4 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
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3.3.8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3.3.8-1 或表3.3.82 确定,表中的N63.5 和N120 应按本规范附录B 修正。定性描述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6 的规定执行
3.3.9 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3.3.9 的规定。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3.3.10 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 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 (%)划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3.3.101 和表3.3.10-2 的规定。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 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1.2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4.1.4 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 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4.1.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 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 条的规定。
4.1.6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6 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
4.1.7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1.7 确定
4.1.8 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 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4.1.9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 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 个。
4.1.10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
2 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 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2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勘察工作应按本规范第5.7 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规范第4.9 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范第4.8 节执行。
4.1.13 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4.1.14 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15 条~第4.1.19条的规定。
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 确定。
4.1.16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 个;
4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 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 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 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4.1.19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 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 倍基础宽度;
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 倍;
6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 节的要求。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 个;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 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1.21 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 、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1.22 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第4.8.4 条的规定。
4.1.23 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1.24 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
4.2 地下洞室
4.2.1 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
4.2.2 地下洞室围岩的质量分级应与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无特殊要求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执行,地下铁道围岩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执行。
4.2.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搜集区域地质资料,现场踏勘和调查,了解拟选方案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做出可行性评价,选择合适的洞址和洞口。
4.2.4 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测试等方法,初步查明选定方案的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初步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对洞址和洞口的稳定性做出评价,为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4.2.5 初步勘察时,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初步查明下列问题:
2 地层岩性、产状、厚度、风化程度;
3 断裂和主要裂隙的性质、产状、充填、胶结、贯通及组合关系;
4 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5 地震地质背景;
2 调查各方案通过地区的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对修建管道的危害程度;
3 调查控制线路方案河流的河床和岸坡的稳定程度,提出穿、跨越方案比选的建议;
4 调查沿线水库的分布情况,近期和远期规划,水库水位、回水浸没和坍岸的范围及其对线路方案的影响;
5 调查沿线矿产、文物的分布概况;
6 调查沿线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
4.4.4 穿越和跨越河流的位置应选择河段顺直,河床与岸坡稳定,水流平缓,河床断面大致对称,河床岩土构成比较单一,两岸有足够施工场地等有利河段。宜避开下列河段:
1 河道异常弯曲,主流不固定,经常改道;
2 河床为粉细砂组成,冲淤变幅大;
3 岸坡岩土松软,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对工程稳定性有直接影响或潜在威胁;
4 断层河谷或发震断裂。
4.4.5 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沿线的地貌单元;
2 初步查明管道埋设深度内岩土的成因、类型、厚度和工程特性;
3 调查对管道有影响的断裂的性质和分布;
4 调查沿线各种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性质、发展趋势及其对管道的影响;
5 调查沿线井、泉的分布和地下水位情况;
6 调查沿线矿藏分布及开采和采空情况;
7 初步查明拟穿、跨越河流的洪水淹没范围,评价岸坡稳定性。
4.4.6 初步勘察应以搜集资料和调查为主。管道通过河流、冲沟等地段宜进行物探。地质条件复杂的大中型河流,应进行钻探。每个穿、跨越方案宜布置勘探点1~3 个;勘探孔深度应按本节第4.4.8 条的规定执行。
4.4.7 详细勘察应查明沿线的岩土工程条件和水、土对金属管道的腐蚀性,提出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岩土特性参数。穿、跨越地段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地段应查明地层结构、土的颗粒组成和特性;查明河床冲刷和稳定程度;评价岸坡稳定性,提出护坡建议;
2 跨越地段的勘探工作应按本节第4.4.15 条和第4.4.16 条的规定执行。
4.4.8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管道线路工程,勘探点间距视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宜为200~1000m,包括地质点及原位测试点,并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程度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宜为管道埋设深度以下1~3m。
2 对管道穿越工程,勘探点应布置在穿越管道的中线上,偏离中线不应大于3m,勘探点间距宜为30~100m 并不应少于3 个;当采用沟埋敷设方式穿越时,勘探孔深度宜钻至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3~5m;当采用顶管或定向钻方式穿越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4.4.9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地区的管道工程,勘察工作应满足本规范第5.7节的要求。
4.4.10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选线勘察阶段,应简要说明线路各方案的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各方案的比选推荐建议;
2 初步勘察阶段,应论述各方案的岩土工程条件,并推荐最优线路方案;对穿、跨越工程尚应评价河床及岸坡的稳定性、提出穿、跨越方
案的建议;
3 详细勘察阶段,应分段评价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和设计、施工方案的建议;对穿越工程尚应论述河床和岸坡的稳定性,提出护岸措施的建议。
(Ⅱ)架空线路工程
4.4.11 本节适用于大型架空线路工程,包括220kV 及其以上的高压架空送电线路、大型架空索道等的岩土工程勘察。
4.4.12 大型架空线路工程可分初步设计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勘察两阶段;小型架空线路可合并勘察阶段。
4.4.13 初步设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地下水及不良地质作用,并分段进行分析评价;
2 调查沿线矿藏分布、开发计划与开采情况;线路宜避开可采矿层;对已开采区,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3 对大跨越地段,应查明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岩土工程评价,推荐最优跨越方案
4.4.14 初步设计勘察应以搜集和利用航测资料为主。大跨越地段应做详细的调查或工程地质测绘,必要时,辅以少量的勘探、测试工作。
4.4.15 施工图设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原地区应查明塔基土层的分布、埋藏条件、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水对混凝土和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2 丘陵和山区除查明本条第1 款的内容外,尚应查明塔基近处的各种不良地质作用,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3 大跨越地段尚应查明跨越河段的地形地貌,塔基范围内地层岩性、风化破碎程度、软弱夹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查明对塔基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4 对特殊设计的塔基和大跨越塔基,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时,勘察工作应满足本规范第5.7 节的要求。
4.4.16 施工图设计勘察阶段,对架空线路工程的转角塔、耐张塔、终端塔、大跨越塔等重要塔基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逐个进行塔基勘探。直线塔基地段宜每3~4个塔基布置一个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杆塔受力性质和地质条件确定。
4.4.17 架空线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设计勘察阶段,应论述沿线岩土工程条件和跨越主要河流地段的岸坡稳定性,选择最优线路方案;
2 施工图设计勘察阶段,应提出塔位明细表,论述塔位的岩土条件和稳定性,并提出设计参数和基础方案以及工程措施等建议。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Ⅲ)一般规定
4.5.1 本节适用于工业废渣堆场、垃圾填埋场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核废料处理场地的勘察尚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4.5.2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形地貌特征和气象水文条件;
2 地质构造、岩土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
3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4 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和废弃物的渗透性;
5 场地、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6 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7 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粘土的调查;
8 全新活动断裂、场地地基和堆积体的地震效应。
4.5.3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堆填场(库区)、初期坝、相关的管线、隧洞等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邻近相关地段,并应进行地方建筑材料的勘察。
4.5.4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应配合工程建设分阶段进行。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主要采用踏勘调查,必要时辅以少量勘探工作,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
初步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辅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对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场地的稳定性、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初步评价,并提出建议。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进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获,取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提出设计施工和监测工作的建议,并对不稳定地段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治理建议。
4.5.5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前,应搜集下列技术资料:
1 废弃物的成分、粒度、物理和化学性质、废弃物的日处理量、输送和排放方式;
2 堆场或填埋场的总容量、有效容量和使用年限;
3 山谷型堆填场的流域面积、降水量、径流量、多年一遇洪峰流量;
4 初期坝的坝长和坝顶标高,加高坝的最终坝顶标高;
5 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
6 邻近的水源地保护带、水源开采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4.5.6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工程地质测绘应包括场地的全部范围及其邻近有关地段,其比例尺,初步勘察宜为1:2000~1:5000,详细勘察的复杂地段不应小于1:1000,除应按本规范第8 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着重调查下列内容:
1 地貌形态、地形条件和居民区的分布;
2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与场地稳定性有关的不良地质作用;
3 有价值的自然景观、文物和矿产的分布,矿产的开采和采空情况;
4 与渗漏有关的水文地质问题;
5 生态环境。
4.5.7 废弃物处理工程应按本规范第7 章的要求,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5.8 在可溶岩分布区,应着重查明岩溶发育条件,溶洞、土洞、塌陷的分布,岩溶水的通道和流向,岩溶造成地下水和渗出液的渗漏,岩溶对工程稳定性的影响。
4.5.9 初期坝的筑坝材料勘察及防渗和覆盖用粘土材料的勘察,应包括材料的产地、储量、性能指标、开采和运输条件。可行性勘察时应确定产地,初步勘察时应基本完成。
(Ⅳ)工业废渣堆场
4.5.10 工业废渣堆场详细勘察时,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宜平行于堆填场、坝、隧洞、管线等构筑物的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
2 对初期坝,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满足分析稳定、变形和渗漏的要求;
3 与稳定、渗漏有关的关键性地段,应加密加深勘探孔或专门布置勘探工作;
4 可采用有效的物探方法辅助钻探和井探;
5 隧洞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第4.2 节的规定。
4.5.11 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方法进行,并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已有堆积体的成分、颗粒组成、密实程度、堆积规律;
2 堆积材料的工程特性和化学性质;
3 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及其变化规律;
4 已运行坝体的稳定性,继续堆积至设计高度的适宜性和稳定性;
5 废渣堆积坝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和废渣材料的地震液化可能性;
6 加高坝运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4.5.12 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可按堆积规模垂直坝轴线布设不少于三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在堆场内可适当增大;一般勘探孔深度应进入自然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查明可能存在的软弱层。
4.5.13 工业废渣堆场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影响;
2 坝基、坝肩和库岸的稳定性,地震对稳定性的影响;
3 坝址和库区的渗漏及建库对环境的影响;
4 对地方建筑材料的质量、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4.5.14 工业废渣堆场的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本节第4.5.13 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2 对废渣加高坝的勘察,应分析评价现状和达到最终高度时的稳定性,提出堆积方式和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3 提出边坡稳定上、地下水位、库区渗漏等方面监测工作的建议。
(Ⅲ)垃圾填埋场
4.5.15 垃圾填埋场勘察前搜集资料时,除应遵守本节第4.5.5 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垃圾的种类、成分和主要特性以及填埋的卫生要求;
2 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以及防渗衬层和封盖层的结构,渗出液集排系统的布置;
3 防渗衬层、封盖层和渗出液集排系统对地基和废弃物的容许变形要求;
4 截污坝、污水池、排水井、输液输气管道和其他相关构筑物情况。
4.5.16 垃圾填埋场的勘探测试,除应遵守本节第4.5.10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进行变形分析的地段,其勘探深度应满足变形分析的要求;
2 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以及防渗衬层和封盖层的结构,渗出液集排系统的布置;
3 防渗衬层、封盖层和渗出液集排系统对地基和废弃物的容许变形要求;
4 截污坝、污水池、排水井、输液输气管道和其他相关构筑物情况。
4.5.16 垃圾填埋场的勘探测试,除应遵守本节第4.5.10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进行变形分析的地段,其勘探深度应满足变形分析的要求;
2 岩土和似土废弃物的测试,可按本规范第10 章和第11 章的规定执行,非土废弃物的测试,应根据其种类和特性采用合适的方法,并可
根据现场监测资料,用反分析方法获取设计参数;
3 测定垃圾渗出液的化学成分,必要时进行专门试验,研究污染物的运移规律。
4.5.17 垃圾填埋场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除应按本节第4.5.13 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场地的整体稳定性以及废弃物堆积体的变形和稳定性;
2 地基和废弃物变形,导致防渗衬层封盖层、及其他设施失效的可能性;
3 坝基、坝肩、库区和其他有关部位的渗漏;
5 污染物的运移及其对水源、农业、岩土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5.18 垃圾填埋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节第4.5.17 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1 按本节第4.5.17 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2 提出保证稳定、减少变形、防止渗漏和保护环境措施的建议;
3 提出筑坝材料、防渗和覆盖用粘土等地方材料的产地及相关事项的建议;
4 提出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渗出液化学性质监测工作的建议。
4.6 核电厂
4.6.1 本节适用于各种核反应堆型的陆地固定式商用核电厂的岩土工程勘察。核电厂勘察除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6.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安全分类,可分为与核安全有关建筑和常规建筑两类。
4.6.3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可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造等五个勘察阶段。
4.6.4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对各拟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厂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震动参数区划、历史地震及历史地震的影响烈度以及近期地震活动等方面资料加以研究分析,对厂址的场地稳定性、地基条件、环境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做出初步评价,提出建厂的适宜性意见。
4.6.5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厂址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应选用1:10000~1:25000;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面积不宜小于4k㎡。
4.6.6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必要的勘探和测试,提出厂址的主要工程地质分层,提供岩土初步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了解预选核岛区附近的岩土分布特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厂址勘探孔不宜少于两个,深度应为预计设计地坪标高以下30~60m;
2 应全断面连续取芯,回次岩芯采取率对一般岩石应大于85%,对破碎岩石应大于70%;
3 每一主要岩土层应采取3 组以上试样勘探孔内间隔2 3m 应作标准贯入试验一次,直至连续的中等风化以上岩体为止;当钻进至岩石全风化层时,应增加标准贯入试验频次,试验间隔不应大于0.5m;
4 岩石试验项目应包括密度、弹性模量、泊松比、抗压强度、软化系数、抗剪强度和压缩波速度等;土的试验项目应包括颗粒分析、天然含水量、密度、比重、塑限、液限、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和抗剪强度等。
4.6.7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厂址,可选用物探辅助勘察,了解覆盖层的组成、厚度和基岩面的埋藏特征,了解隐伏岩体的构造特征,了解是否存在洞穴和隐伏的软弱带。
在河海岸坡和山丘边坡地区,应对岸坡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调查,并做出初步分析评价。
4.6.8 评价厂址适宜性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有无能动断层,是否对厂址稳定性构成影响;
2 是否存在影响厂址稳定的全新世火山活动;
3 是否处于地震设防烈度大于8 度的地区,是否存在与地震有关的潜在地质灾害;
4 厂址区及其附近有无可开采矿藏,有无影响地基稳定的人类历史活动、地下工程、采空区、洞穴等;
5 是否存在可造成地面塌陷、沉降、隆起和开裂等永久变形的地下洞穴、特殊地质体、不稳定边坡和岸坡、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
6 有无可供核岛布置的场地和地基,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7 是否危及供水水源或对环境地质构成严重影响;
4.6.9 可行性研究勘察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断裂的展布及其特征;
2 查明厂址范围内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和各岩层的风化特征,提供初步的动静物理力学参数;对地基类型、地基处理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建议;
3 查明危害厂址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对河岸、海岸、边坡稳定性做出初步评价,并提出初步的治理方案;
4 判断抗震设计场地类别,划分对建筑物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地震液化的可能性;
5 查明水文地质基本条件和环境水文地质的基本特征。
4.6.10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测绘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测绘地形图比例尺为1:1000~1:2000,测绘要求按本规范第8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阶段厂址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以钻探和工程物探相结合的方式,查明基岩和覆盖层的组成、厚度和工程特性;基岩埋深、风化特征、风化层厚度等;并应查明工程区存在的隐伏软弱带、洞穴和重要的地质构造;对水域应结合水工建筑物布置方案,查明海(湖)积地层分布、特征和基岩面起伏状况。
4.6.11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探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的勘探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采用网格状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50m。控制性勘探点应结合建筑物和地质条件布置,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沿核岛和常规岛中轴线应布置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适当加密,并应满足主体工程布置要求,保证每个核岛和常规岛不少于1 个;
2 勘探孔深度,对基岩场地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基本质量等级为Ⅰ级、Ⅱ级的岩体不少于10m;对第四纪地层场地宜达到设计地坪标高以下40m,或进入Ⅰ级、Ⅱ级岩体不少于3m;核岛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基础底面以下2 倍反应堆厂房直径;常规岛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或进入基础底面以下Ⅰ级、Ⅱ级、Ⅲ级岩体3m;对水工建筑物应结合水下地形布置,并考虑河岸、海岸的类型和最大冲刷深度;
3 岩石钻孔应全断面取芯,每回次岩芯采取率对一般岩石应大于85%,对破碎岩石应大于70%,并统计RQD、节理条数和倾角;每一主要岩层应采取3 组以上的岩样;
4 根据岩土条件,选用适当的原位测试方法,测定岩土的特性指标,并可用声波测试方法,评价岩体的完整程度和划分风化等级;
5 在核岛位置宜选1~2 个勘探孔,采用单孔法或跨孔法,测定岩土的压缩波速和剪切波速,计算岩土的动力参数;
6 岩土室内试验项目除应符合本节第4.6.6 条的要求外,增加每个岩体(层)代表试样的动弹性模量、动泊松比和动阻尼比等动态参数测试。
4.6.1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地下水调查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查明厂区地下水类型,含水层特征,含水层数量、埋深、动态变化规律及其与周围水体的水力联系和地下水化学成分;
2 结合工程地质钻探对主要地层分别进行注水、抽水或压水试验测,求地层的渗透系数和单位吸水率,初步评价岩体的完整性和水文地质条件;
3 必要时,布置适当的长期观测孔,定期观测和记录水位,每季度定时取水样一次作水质分析,观测周期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4.6.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和工程需要,进行边坡勘察、土石方工程和建筑材料的调查和勘察。具体要求按本规范第4.7节和有关标准执行。
4.6.14 初步设计勘察应分核岛、常规岛、附属建筑和水工建筑四个地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岩土成因、类别、物理性质和力学参数,并提出地基处理方案;
2 进一步查明勘察区内断层分布、性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3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边坡进行勘察,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提出边坡设计参数和治理方案的建议;
4 查明建筑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
5 查明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4.6.15 初步设计核岛地段勘察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勘探孔的布置、数量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反应堆厂房周边和中部,当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较复杂时,可沿十字交叉线加密或扩大范围。勘探点间距宜为10~30m。
2 勘探点数量应能控制核岛地段地层岩性分布,并能满足原位测试的要求。每个核岛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10 个,其中反应堆厂房不应少于
5 个,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基础底面以下2 倍反应堆厂房直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Ⅰ、Ⅱ级岩体不少于10m。波速测试孔深度不应小于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4.6.16 初步设计常规岛地段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应沿建筑物轮廓线、轴线或主要柱列线布置,每个常规岛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10 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4;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质地基应进入基础底面下Ⅰ级、Ⅱ级岩体不少于3m,对土质地基应钻至压缩层以下10~2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岩质地基应进入中等风化层3~5m,土质地基应达到压缩层底部。
4.6.17 初步设计阶段水工建筑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地段钻探工作应结合地层岩性特点和基础埋置深度,每个泵房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 个,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础底面以下1~2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土质地基中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压缩层以下5~10m;
2 位于土质场地的进水管线,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3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线底标高以下5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
3 与核安全有关的海堤、防波堤、钻探工作应针对该地段所处的特殊地质环境布置,查明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和不良地质作用;勘探点宜沿堤轴线布置,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堤底设计标高以下10m,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压缩层或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
4.6.18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的测试,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1 节/第10 章和第11 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岩土性质和工程需要,选择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包括波速测试、动力触探试验、抽水试验、注水试验、压水试验和岩体静载荷试验;等并对核反应堆厂房地基进行跨孔法波速测试和钻孔弹模测试,测求核反应堆厂房地基波速和岩石的应力应变特性;
2 室内试验除进行常规试验外,尚应测定岩土的动静弹性模量、动静泊松比、动阻尼比、动静剪切模量、动抗剪强度、波速等指标。
4.6.19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完成附属建筑的勘察和主要水工建筑以外其他水工建筑的勘察,并根据需要进行核岛、常规岛和主要水工建筑的 补充勘察勘察。内容和要求可按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定执行,每个与核安全有关的附属建筑物不应少于一个控制性勘探孔。
4.6.20 工程建造阶段勘察主要是现场检验和监测,其内容和要求按本规范第13 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4.6.21 核电厂的液化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执行。
4.7 边坡工程
4.7.1 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貌形态,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 章的要求;
2 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
3 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合关系,主要结构面与临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
4 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
5 地区气象条件(特别是雨期、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情况;
6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4.7.2 大型边坡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各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步勘察应搜集地质资料,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的勘探和室内试验,初步评价边坡的稳定性;
2 详细勘察应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及相邻地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探、试验、观测和分析计算,做出稳定性评价,对人工边坡提出最优开挖坡角;对可能失稳的边坡提出防护处理措施的建议;
3 施工勘察应配合施工开挖进行地质编录,核对、补充前阶段的勘察资料,必要时,进行施工安全预报,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4.7.3 边坡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 章的要求外,尚应着重查明天然边坡的形态和坡角,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段。
4.7.4 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层2~5m。除常规钻探外,可根据需要,采用探洞、探槽、探井和斜孔。
4.7.5 主要岩土层和软弱层应采取试样。每层的试样对土层不应少于6 件,对岩层不应少于9 件,软弱层宜连续取样。
4.7.6 三轴剪切试验的最高围压和直剪试验的最大法向压力的选择,应与试样在坡体中的实际受力情况相近。对控制边坡稳定的软弱结构面,宜进行原位剪切试验。对大型边坡,必要时可进行岩体应力测试、波速测试、动力测试、孔隙水压力测试和模型试验。
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实测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确定,并宜采用反分析方法验证。对永久性边坡,尚应考虑强度可能随时间降低的效应。
4.7.7 边坡的稳定性评价,应在确定边坡破坏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图解分析法、极限平衡法、有限单元法进行综合评价。各区段条件不一致时,应分区段分析。
边坡稳定系数Fs 的取值,对新设计的边坡、重要工程宜取1.30~1.50,一般工程宜取1.15~1.30,次要工程宜取1.05~1.15。采用峰值强度时取大值,采取残余强度时取小值。验算已有边坡稳定时,Fs 取1.10~1.25。
4.7.8 大型边坡应进行监测,监测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可包括边坡变形/地下水动态和易风化岩体的风化速度等。
4.7.9 边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论述下列内容:
1 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计算参数;
2 分析边坡和建在坡顶/坡上建筑物的稳定性,对坡下建筑物的影响;
3 提出最优坡形和坡角的建议;
4 提出不稳定边坡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8 基坑工程
4.8.1 本节主要适用于土质基坑的勘察。对岩质基坑,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构造/岩体特征、风化情况、基坑开挖深度等,按当地标准或当地经验进行勘察。
4.8.2 需进行基坑设计的工程,勘察时应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内容。在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开挖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支护措施;在详细勘察阶段,应针对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勘察;在施工阶段,必要时尚应进行补充勘察。
4.8.3 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勘察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3 倍,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和岩层,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护设计要求减少深度。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 倍。在深厚软土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扩大。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
4.8.4 在受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查明岩土分布,分层提供支护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与基坑工程设计要求一致,符合设计采用的标准,并应在勘察报告中说明。
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8.6 当基坑开挖可能产生流砂、流土、管涌等渗透性破坏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勘察,分析评价其产生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影响。当基坑开挖过程中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渗流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确定。
4.8.7 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查明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在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了解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用有效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4.8.8 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基坑工程勘察时,可根据本规范第6 章的规定进行勘察,对软土的蠕变和长期强度,软岩和极软岩的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膨胀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饱和土增湿软化等对基坑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8.9 基坑工程勘察,应根据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以及环境要求,对基坑边坡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4.8.10 基坑工程勘察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提供有关计算参数和建议;
1 边坡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2 坑底和侧壁的渗透稳定性;
3 挡土结构和边坡可能发生的变形;
4 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
5 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4.8.1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程条件;
2 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3 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
4 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
5 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4.9 桩基础
4.9.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 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4.9.2 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端承桩宜为12 24m,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1~2m;
2 对摩擦桩宜为20~35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3 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探点。
4.9.3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宜采用钻探和触探以及其他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软土、粘性土、粉土和砂土的测试手段,宜采用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对碎石土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
4.9.4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 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 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 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5 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4.9.5 岩土室内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需估算桩的侧阻力、端阻力和验算下卧层强度时,宜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三轴剪切试验的受力条件应模拟工程 的实际情况;
2 对需估算沉降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压缩试验试验,最大压力应大于上覆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3 当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尚应进行软化试验;对软岩和极软岩,可进行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的岩石,宜进行原位测试。
4.9.6 单桩竖向和水平承载力,应根据工程等级、岩土性质和原位测试成果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和缺乏经验的地区,应建议做静载荷试验试。验数量不宜少于工程桩数的1%,且每个场地不少于3 个。对承受较大水平荷载的桩,应建议进行桩的水平载荷试验;对承受上拔力的桩,应建议进行抗拔试验。勘察报告应提出估算的有关岩土的基桩侧阻力。和端阻力必要时提出估。算的竖向和水平承载力和抗拔承载力。
4.9.7 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桩基工程,应提供计算所需的各层岩土的变形参数,并宜根据任务要求,进行沉降估算。
4.9.8 桩基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要求,并按第4.9.6条、第4.9.7 条提供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提出桩长、桩径方案的建议;
2 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
3 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
4 分析成桩的可能性,成桩和挤土效应的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
5 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4.10 地基处理
4.10.1 地基处理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特性参数。
2 预测所选地基处理方法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 提出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4 当场地条件复杂且缺乏成功经验时,应在施工现场对拟选方案进行试验或对比试验,检验方案的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
5 在地基处理施工期间,应进行施工质量和施工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影响的监测。
4.10.2 换填垫层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待换填的不良土层的分布范围和埋深;
2 测定换填材料的最优含水量、最大干密度;
3 评定垫层以下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和抗滑稳定性,估算建筑物的沉降;
4 评定换填材料对地下水的环境影响;
5 对换填施工过程应注意的事项提出建议;
6 对换填垫层的质量进行检验或现场试验。
4.10.3 预压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土的成层条件,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分布,排水层和夹砂层的埋深和厚度,地下水的补给和排泄条件等;
2 提供待处理软土的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性参数、固结特性参数和抗剪强度指标、软土在预压过程中强度的增长规律;
3 预估预压荷载的分级和大小、加荷速率、预压时间、强度的可能增长和可能的沉降;
4 对重要工程,建议选择代表性试验区进行预压试验;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变形和孔压的现场监测等手段,推算软土的固结系数、固结度与时间的关系和最终沉降量,为预压处理的设计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5 检验预压处理效果,必要时进行现场载荷试验。
4.10.4 强夯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强夯影响深度范围内土层的组成、分布、强度、压缩性、透水性和地下水条件;
2 查明施工场地和周围受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位置、标高;查明有无对振动敏感的设施,是否需在强夯施工期间进行监测;
3 根据强夯设计,选择代表性试验区进行试夯,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现场监测等手段,查明强夯有效加固深度,夯击能量、夯击遍数与夯沉量的关系,夯坑周围地面的振动和地面隆起,土中孔隙水压力的增长和消散规律。
4.10.5 桩土复合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暗塘、暗浜、暗沟、洞穴等的分布和埋深;
2 查明土的组成、分布和物理力学性质,软弱土的厚度和埋深,可作为桩基持力层的相对硬层的埋深;
3 预估成桩施工可能性(有无地下障碍、地下洞穴、地下管线、电缆等)和成桩工艺对周围土体、邻近建筑,工程设施和环境的影响(噪声、振动、侧向挤土、地面沉陷或隆起等),桩体与水土间的相互作用(地下水对桩材的腐蚀性,桩材对周围水土环境的污染等);
4 评定桩间土承载力,预估单桩承载力和复合地基承载力;
5 评定桩间土、桩身、复合地基、桩端以下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压缩性,任务需要时估算复合地基的沉降量;
6 对需验算复合地基稳定性的工程,提供桩间土、桩身的抗剪强度;
7 任务需要时应根据桩土复合地基的设计,进行桩间土,单桩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复合地基承载力。
4.10.6 注浆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土的级配、孔隙性或岩石的裂隙宽度和分布规律,岩土渗透性,地下水埋深、流向和流速,岩土的化学成分和有机质含量;岩土的渗透性宜通过现场试验测定;
2 根据岩土性质和工程要求选择浆液和注浆方法(渗透注浆、劈裂注浆、压密注浆等),根据地区经验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浆液浓度、粘度、压力、凝结时间、有效加固半径或范围,评定加固后地基的承载力、压缩性、稳定性或抗渗性;
3 在加固施工过程中对地面、既有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跟踪变形观测,以控制灌注顺序、注浆压力、注浆速率等;
4 通过开挖、室内试验、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对注浆加固效果进行检验;
5 注浆加固后,应对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为止,观测时间不宜少于半年。
4.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4.1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和完好程度资料,基础类型、埋深、平面位置,基底压力和变形观测资料;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形变,地裂缝的发生,发展等资料;
2 评价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查明地基土的承载力,增载后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和沉降差;对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3 对建筑物接建或在其紧邻新建建筑物,应分析新建建筑物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应力状态改变及其影响;
4 评价地下水抽降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抽降引起地基土的固结作用和地面下沉、倾斜、挠曲或破裂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5 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开挖卸载导致的基坑底部剪切隆起,因坑内外水头差引发管涌,坑壁土体的变形与位移、失稳等危险;同时还应分析基坑降水引起的地面不均匀沉降的不良环境效应;
6 评价地下工程施工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伴随岩土体内的应力重分布出现的地面下沉、挠曲等变形或破裂,施工降水的环境效应,过大的围岩变形或坍塌等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
4.11.2 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地基土的实际受荷程度和既有建筑物结构、材料状况及其适应新增荷载和附加沉降的能力;
2 勘探点应紧靠基础外侧布置,有条件时宜在基础中心线布置,每栋单独建筑物的勘探点不宜少于3 个;在基础外侧适当距离处,宜布置一定数量勘探点;
3 勘探方法除钻探外,宜包括探井和静力触探或旁压试验;取土和旁压试验的间距,在基底以下一倍基宽的深度范围内宜为0.5m,超过该深度时可为1m;必要时,应专门布置探井查明基础类型、尺寸、材料和地基处理等情况;
4 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 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当拟增层数较多或增载量较大时,应作载荷试验,提供主要受力层的比例界限荷载、极限荷载、变形模量和回弹模量;
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着重对增载后的地基土承载力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可能的附加沉降和差异沉降,提出关于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和变形监测的建议。
4.11.3 建筑物接建、邻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1.2 条第1 款的要求外,尚应评价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适应局部挠曲的能力;
2 除按本规范第4.1 节的有关要求对新建建筑物布置勘探点外,尚应为研究接建、邻建部位的地基土、基础结构和材料现状布置勘探点,其中应有探井或静力触探孔,其数量不宜少于3 个,取土间距宜为1m;
3 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 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评价由新建部分的荷载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新的压缩和相应的沉降差;评价新基坑的开挖、降水、设桩等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和变形监测的建议。
4.11.4 评价地下水抽降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研究地下水抽降与含水层埋藏条件、可压缩土层厚度、土的压缩性和应力历史等的关系,做出评价和预测;
2 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可压缩地层的下限,并应取土试验或进行原位测试;
3 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 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分析预测场地可能产生地面沉降、形变、破裂及其影响,提出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
4.11.5 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分析既有建筑物适应附加沉降和差异沉降的能力,与拟挖基坑在平面与深度上的位置关系和可能采用的降水、开挖与支护措施等资料;
2 查明降水、开挖等影响所及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含水层的性质、水位和渗透系数,土的抗剪强度、变形参数等工程特性;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8 节的要求外,尚应着重分析预测坑底和坑外地面的卸荷回弹,坑周土体的变形位移和坑底发生剪切隆起或管涌的危险,分析施工降水导致的地面沉降的幅度、范围和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开挖、支护,降水方案和 监测工作提出建议。
4.11.6 评价地下开挖对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析已有勘察资料,必要时应做补充勘探测试工作;
2 分析沿地下工程主轴线出现槽形地面沉降和在其两侧或四周的地面倾斜、挠曲的可能性及其对两侧既有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提出建议;
3 提出对施工过程中地面变形、围岩应力状态、围岩或建筑物地基失稳的前兆现象等进行监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