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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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矿业权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从事矿业活动行为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来实现的:
(一)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从事矿业活动行为
颁布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明确规范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正确引导矿业权人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只有明确了权利范围,才能判断是否权利被侵犯,从而加以保护。同时,全民的法制观念都增强了,从事矿业活动的行为规范了,矿业秩序自然就会好转,保护矿业权的目的就达到了。另一方面,也要明确规范矿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强调依法行政以达到主动、有效地保护矿业权利益的目的。
目前,我国规范矿业权的法律、法规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开采登记办法和两权转让办法外,还有各省(区、市)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矿业权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都将对我国矿业权管理和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矿业权保护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追究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现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由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三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对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保护,当行为人因侵害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就构成民事违法行为,对此违法行为的后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对应负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是赔偿经济损失。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负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由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矿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相对人。因此,行政责任可分为管理方的行政责任和被管理方的行政责任。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和滥用职权等;被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则主要指被管理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矿产资源法对管理方应承担和行政责任主要是给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撤销下级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以及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等;对被管理方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止勘查或者采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勘查或者开采、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侵犯他人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3条、第44条和第48条均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
可见,我国对矿业权利益的保护还是相对比较到位的,这也将促使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