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矿权网
首页 综合资讯 七、其他规定 矿业主要收费
☆收藏

矿业主要收费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量:17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一般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矿    种

费率(%)

石油  

1

天然气

1

煤炭、煤成气

1

铀、钍

3

石煤、油砂

1

天然沥青  

2

地热  

3

油页岩 

2

铁、锰、铬、钒、钛

2

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

2

金、银、铂、钯、钌、锇、铱、铑

4

铌、钽、铍、锂、锆、锶、铷、铯

3

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 

3

离子型稀土

4

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  

4

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

2

湖盐、岩盐、天然卤水

0.5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3

矿泉水

4

地下水

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其计算公式为: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
    (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78%)。
    不同类型黄金矿山企业及不同矿产品的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分别为:
    采选冶联合企业(矿产品为合质金) 70%
    采选联合企业(矿产品为金精矿及其他选矿中间产品) 78%
    开采共伴生矿床的企业(综合利用的副产品) 70%
    开采砂矿的企业(砂金、合质金) 65%
    (二)主要减免优惠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到西部地区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二、矿业权使用费
    (一)一般规定
    1.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1个勘查年度至第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主要减免优惠
    1.在中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批。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投产第1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2至第3年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3.外商到西部地区以独资方式或以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

三、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    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四、矿区使用费
    在中国境内(包括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按规定应当缴纳矿区使用费(不再交纳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12.5%。

五、矿产资源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七、探矿权转采矿权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只收申请费和工本费,金额约几百元,不再交其他费用。

 2009年1月

致力于打造矿权交易信息核心门户
2006
网站正式上线
232
网站挂牌数
11655
亿元
累计挂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