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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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发生设备事故,工程部主管、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二条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作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工程部主管、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主管总经理。
第四条对重大事故由维修部门通知人事部及有关部门,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五条事故处理完毕,工程部值班主管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六条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七条属设备自然事故,维修部门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